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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纪】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时间: 2024-04-19

学习小结

1.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上一版第十七条中关于“核实”的表述改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将关于“有其他立功表现”的表述合并至第三款;将关于“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表述改为“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2.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在第十九条规定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推动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3.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对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情况进行了更为准确的表述;将托底条款的表述改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4.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后,其影响期合并计算的标准。

课堂提问:

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2.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3.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应如何计算?

(本期供稿:纪委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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