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新政有利于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向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聚集,推动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与国际市场接轨。资金来源上,企业向境外主体借款,既能引入外币资金,也能吸纳离岸市场的本币资金。资金用途上,企业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专项用于有关项目。对于企业而言,新政主要优势有二。一是允许有关项目更少占用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以8月27日出台的《上海市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为例,在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为0.5,其余参数不变,从而间接扩大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上限。二是相关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大幅提升绿色外债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时间成本。
点击链接查阅完整内容:https://mp.weixin.qq.com/s/NA27KuAvuj1TcVyKYBEtmA
本报告所载研究信息由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市场部(国际业务部)编写,财务公司不享有原始版权,且不对原始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作保证。本报告仅供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依据。
版权所有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34488号-1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55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1号楼C座